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厂1}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0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源、朱笑玲,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厂1}。
负责人
{吴2X}。
被告
{吴2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启成,系
{厂1}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
{厂1}(下称
{厂3})、
{吴2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庆源、朱笑玲,被告
{厂3}、
{吴2X}的委托代理人黄叶明、杨启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0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食品切片机实用新型的专利权,2001年3月22日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00241068.8。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生产、销售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其生产的KW—A300型全自动切片机,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被告将生产的KW—A300型全自动切片机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大量向外销售牟取利益。其行为已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KW—A300型全自动食品切片机,并销毁有关生产模具;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3、二被告在《中国专利报》、《佛山日报》、《广州日报》等报刊上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5500元)、律师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