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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石湾区康威电器厂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厂1}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0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源、朱笑玲,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厂1}
  
  负责人{吴2X}
  
  被告{吴2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启成,系{厂1}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厂1}(下称{厂3})、{吴2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庆源、朱笑玲,被告{厂3}{吴2X}的委托代理人黄叶明、杨启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天地人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0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食品切片机实用新型的专利权,2001年3月22日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00241068.8。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生产、销售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其生产的KW—A300型全自动切片机,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被告将生产的KW—A300型全自动切片机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大量向外销售牟取利益。其行为已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KW—A300型全自动食品切片机,并销毁有关生产模具;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3、二被告在《中国专利报》、《佛山日报》、《广州日报》等报刊上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5500元)、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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