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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诉小刘离婚纠纷案
摘要:

小徐诉小刘离婚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新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小徐(化名),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大道206号附25号。现在郫县天山公司宿舍租房居住。身份证号码:510107196709040024。
  
  被告小刘(化名),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檬梓村6社24号。现在崇州市崇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510124660308321。
  
  原告小徐与被告小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徐、被告小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1月相识恋爱,于1991年6月25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5月5日生育一女刘某。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志趣、爱好差异大,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和打骂。特别是由于被告好逸恶劳,时而盗窃他人财物,其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1993年被告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被告仍未改正盗窃的不良恶习,原告多次规劝无效。2004年7月20日被告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现被羁押于崇州监狱。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随原告生活;3、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小刘辩称,原、被告结婚共18年,至今被告对原告仍有深厚的情意,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被告服刑已经给家庭和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伤痛,如果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被告剩余刑期还有十个月,如果原、被告离婚会直接使被告的思想压力加大。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原件两份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檬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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