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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世奇等合同诈骗案
摘要:周健、

杭世奇等合同诈骗案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垫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世奇,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法定代表人,家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8号1楼3号。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小平,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福康村142号3楼7号。1996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0X},重庆伯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景龄,男,1955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福康村142号3楼7号。2005年3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43号1栋4-2号。2005年7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仲德军,男,1955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王家坡6栋1-8号。2005年5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跃辉,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王家坡鹅岭巷37号。2005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亚伦,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一村38号附18号。2005年11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执行逮捕。现押垫江县看守所。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0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世奇、邱小平、邱景龄、唐伟、仲德军、王跃辉、徐亚伦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期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明亮、郭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杭世奇、邱小平、邱景龄、唐伟、仲德军、王跃辉、徐亚伦及邱小平的辩护人{周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杭世奇纠集被告人邱小平、邱景龄、唐伟、仲德军、王跃辉、徐亚伦和李兵、周晓龙、卢茂修、何国军(四人均另案处理),乘垫江县对外招商引资之机,打着投资3000万元资金,在澄溪镇修建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的幌子,以厂区土石方工程对外发包为诱饵,采取同一工程标的与多人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好处费”、“保证金”等手段,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期间作案8次,其中未遂1次,骗取了张冠军、高传开、杨智渝、吴生华、王和平、翁庆国、林运君的人民币60.23万元。具体事实:1、2004年12月4日,杭世奇伙同何国军、卢茂修、胡泽贵在澄溪镇与张冠军签订了《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澄溪场坪》施工合同,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张冠军人民币3万元。胡泽贵将此款向澄溪政府缴纳青苗补偿费。同年12月23日,杭世奇以计委某人要一部手机为名,向张提供王跃辉的工商银行储蓄帐号,再次骗取张冠军人民币0.7万元,用于自己购买摩托罗拉超薄型手机一部。2、2004年12月8日,杭世奇伙同邱景龄、仲德军、邱小平在凯悦酒店与高传开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好处费为由,骗取高传开人民币15.23万元。同年12月21日,杭世奇以县人大某主任要一部手机为名,向高提供王跃辉的储蓄帐号,再次骗取高的人民币0.7万元,杭世奇分得15.7万元,仲德军分得好处费0.13万元,邱景龄、邱小平各得好处费0.05万元。3、2004年12月10日,杭世奇伙同唐伟、王跃辉、徐亚伦在凯悦酒店与杨智渝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回扣费”为由,骗取杨的人民币8万元。杭世奇分得5万元,唐伟、徐亚伦、王跃辉各分得1万元。4、2004年12月13日,杭世奇伙同仲德军、邱小平、卢茂修等人在新华酒店209房间与吴生华签订《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平基内部承包协议》,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吴的人民币7万元。杭分得4万元,仲、邱、卢各分得1万元。5、2004年12月15日,杭世奇伙同唐伟、王跃辉、徐亚伦等人在凯悦酒店与王和平签订《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王的人民币15.6万元,杭分得9万元,唐、王、徐各分得2.2万元。6、2004年12月23日,杭世奇伙同邱景龄、仲德军、邱小平等人在新华酒店与翁庆国签订《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翁的人民币5万元。杭分得3万元,仲德军、邱景龄、邱小平各分得0.66余万元。7、2004年12月25日,杭世奇伙同卢茂修、何国军、陈瘪嘴等人在重庆南坪昌隆大厦9楼杭世奇的办公室与林运君签订《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土石方平基合同》,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林的人民币5万元,破案后,已退赃款。8、2005年1月12日,杭世奇伙同王跃辉、唐伟、邱景龄等人在新华酒店118房与姚杨签订《重庆远东玻璃钢管道厂土石方承包合同》,提出收5万元的好处费,在交钱过程中,被姚杨察觉是一骗局,将杭世奇、王跃辉、唐伟等人扭送公安机关而未得逞。另杭世奇于1998年7月,伙同范礼庆(另案处理)在四川省西昌市,以购买钢材为借口,骗得广东省佛山市张槎物资购销公司冯炳佳、梁英豪及南海市交通企业公司汤镜恒的现金50万元。针对指控提供的证据有受立案表、户口证明、购销合同书、文件、退款通知、银行进帐单、现金支票及承兑汇票、营业执照及建厂报送文件、证明材料、施工合同、取款依据、住宿单据、收条、澄溪政府证实材料及收据、银行帐单、扣押发还清单、判决书及罪犯出狱鉴定表、证人陈洪、杭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冠军、高传开等人的陈述、七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起诉书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世奇组织人员积极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刑法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其余被告人按照杭世奇的安排,各自组合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刑法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邱小平还具有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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