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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故意毁坏财物案
摘要:刘绍忠、

黄辉故意毁坏财物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分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辉,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身份证号码360521198711155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分宜县双林镇集贤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0X},江西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6)第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四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及其辩护人{刘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现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日晚上,集贤村书记黄禾珠家(富豪大酒店)与邱正红家的旺旺酒店被洋四屋村的人砸毁,被告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3时许伙同黄团勇、黄苟根、黄小根、黄文、黄小旅(五人均在逃)等人手持木棍、铁棍将洋四屋村的刘小明、林细牙、潘和平的店面玻璃、摩托车等物品砸毁,经物价部门估价,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514元。案发后被告人于2006年2月 6日到分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林细牙、刘小明、潘和平的陈述,证人黄有有、李志玉、黄传平、梅胜奉的证言,现场摄影照片,在逃证明,身份证明,估价结论,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5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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