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恒林广告有限公司、徐林、
吴刚与{公司0}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刚,男。
委托代理人吴秋平(系吴刚父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
法定代表人
{徐1X},总经理。
上诉人吴刚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一(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刚以其与被上诉人
{公司0}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