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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添弟盗窃案
摘要:潘秋用、

卓添弟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添弟,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采购员,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大旺沙沥作业区一队1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0X},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添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卓添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卓添弟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大酒店二楼的洗手间内拾获了罗景胜遗忘的一串钥匙后,用其中的汽车防盗遥控锁在酒店停车场内找到罗景胜的粤E90849号丰田花冠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48580元),将该车盗走,并开到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香江花园E2幢1号车库内藏匿。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卓添弟在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被抓获。破案后,缴回的小汽车已发还给罗景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卓添弟的经过的证明材料反映,卓添弟于2005年10月14日在佛山市上元欧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卓添弟盗窃的小汽车亦于当晚在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缴回。
  
  2、失主罗景胜的陈述反映,2005年9月16日晚,罗景胜在石湾大酒店的洗手间内遗忘一串钥匙,其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粤E90849号丰田花冠小汽车被盗走。
  
  3、证人任江平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晚,任江平听说其工作的石湾大酒店卡拉OK229房的一名男客人丢失了一辆小汽车,在与警察观看闭路电视录像时,任江平认出开走该小汽车的两人是当晚与任的一位朋友一起在239房消费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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