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国柱、李承福、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苦储树底58号、上饶县旭日镇虎岩巷46号。特别授权、
李菊花诉{李1X}买卖合同货款转让协议纠纷案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饶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李菊花,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干部,住上饶县旭日镇凤凰西路9号。
委托代理人黄屏华,上饶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郑0X},上饶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
{李1X},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郑育清(与被告
{李1X}系朋友关系),男,42岁,汉族,上饶县二中教师,住
{地址:1}。
原告李菊花与被告
{李1X}买卖合同货款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菊花的委托代理人黄屏华、
{郑0X},被告
{李1X}的委托代理人郑育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菊花诉称,被告
{李1X}因经营水泥生意欠下胡培建水泥款108000元,而胡培建又因经商欠了我的钱。经协商被告同意原欠胡培建的水泥款108000元转给我,并约定同年7月31日归还60000元,余款在同年8月15日前还清。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间被告仅归还我水泥175吨,每吨水泥单价为175元,折算为30625元,尚余77375元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归还我欠款77375元。
被告
{李1X}辩称,我出具的欠条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7月,原告李菊花找到我商量说:胡培建因诈骗已被公安经侦大队关押,胡培建欠了原告一大笔钱,看样子要亏空了,听说你还欠了胡培建十几万元水泥款未付清,请看在本家又是同乡的面子上,帮帮忙,把欠胡培建十几万元货款转付给原告,以减少原告的损失。我回答原告说:公安经侦大队在追要这笔水泥款,是作为胡培建的赃款要返还受害方吉阳水泥厂的,如果公安经侦大队方面能处理好,我可以帮这个忙,反正这笔货款是要支付的。原告表示:公安经侦大队由自己负责协调处理好,请我帮帮忙。于是,我答应了原告的请求,出具了欠条,并支付了一百多吨的水泥折价履行。我与原告转移债务之事被吉阳水泥厂老板邓高华知道后,邓高华闹到公安经侦大队,公安经侦大队找到我,告诉我:我与原告之间的债务转移之事他们不管,但我欠胡培建的水泥款是胡培建诈骗吉阳水泥厂的赃款,要我必须归还给吉阳水泥厂,否则也要按诈骗论处。我找法律方面的人士咨询后才知道,我与原告转移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我没有再向原告继续履行所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