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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启东市物资贸易中心清算小组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杨莲珍、张林、张璇、启东市建筑材料公司、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50号三楼、

鸿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启东市物资贸易中心清算小组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84号


  原告鸿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白田街53-61号华伟工业大厦3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0X},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1X},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物资贸易中心清算小组,住{地址:0}
  
  负责人{张2X},组长。
  
  被告{公司3}清算小组,住{地址:0}
  
  负责人{张2X},组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炜花,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诉启东市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公司3}(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启东市发展计划和经济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同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贸易中心、建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8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原告鸿鑫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启东市发展计划和经济委员会变更为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启东发改委)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启东发改委参加诉讼。原告又于2005年11月17日申请将被告贸易中心、建材公司、启东发改委变更为启东市物资贸易中心清算小组(以下简称贸易中心清算小组)、{公司3}清算小组(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清算小组)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该两清算小组参加诉讼。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6年1月23日、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1X}??、被告贸易中心清算小组、建材公司清算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炜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鑫公司起诉称:贸易中心于1994年2月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启东农行)借款人民币580万元,由建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尚余15万元未还。2000年3月18日,启东农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并依法办理了债权转移确认手续。2004年12月22日,长城公司南京办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南通长盛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通长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盛公司)。南通长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又于2005年5月17日将上述债权以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原告鸿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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