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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军诉《钟山风雨》编缉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朱志恒、万建清、金建明、鲁民、扬州市贾庄南巷8号2幢205室、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68-1号、

王虹军诉《钟山风雨》编缉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55号


  原告王虹军,男,汉族,1934年4月19日生,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朱0X},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地址:0}
  
  被告《钟山风雨》编辑部,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万1X},《钟山风雨》编辑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2X},《钟山风雨》编辑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3X},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军与被告《钟山风雨》编缉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钟山风雨》编辑部补偿王虹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王虹军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山风雨》编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虹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虹军撤回对被告《钟山风雨》编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费用200元,共计1205元,按原、被告双方协议由《钟山风雨》编辑部承担1005元,王虹军承担200元。


审 判 长   郑之平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茅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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