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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民与于德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张永、于德泉、程建华、崔宝昌、该村、河口区河宁小区、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小学、

赵连民与{于1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民,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范家村农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张0X},山东法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1X},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于家村农民,现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2X},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东宋村农民,现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3X},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农民,现住{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道兴(曾用名栾道星),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西韩村农民,现住{地址:0}
  
  被上诉人{于1X}{程2X}{崔3X}、栾道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口区顺成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地址:2}
  
  上诉人赵连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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