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永、于德泉、程建华、崔宝昌、该村、河口区河宁小区、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小学、
赵连民与{于1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民,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范家村农民,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张0X},山东法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于1X},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于家村农民,现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程2X},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东宋村农民,现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崔3X},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农民,现住
{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道兴(曾用名栾道星),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西韩村农民,现住
{地址:0}。
被上诉人
{于1X}、
{程2X}、
{崔3X}、栾道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口区顺成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
{地址:2}。
上诉人赵连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
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