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文健、佛山市禅城区花园二街26号704房、
钟利佳与{黄0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利佳,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金基街46号103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黄0X},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陈巧萍、李应辉,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利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原告钟利佳于2001年3月13日向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称侯东明于1999年4月28日向原告钟利佳借款本金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2.5‰,只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要求侯东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9585元合计359585元,并由侯东明承担诉讼费。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发出(2001)佛城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1、侯东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钟利佳人民币359585元;2、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侯东明承担。该支付令已于2001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钟利佳于2001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未得到清偿,该案现仍处于执行阶段。被告
{黄0X}与侯东明于199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又于2000年11月27日双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请求确认侯东明于1999年4月28日向原告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系被告与侯东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对前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判决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三十三条规定:“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
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上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意思即为已经审结并生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能再根据修正后的
婚姻法及新的司法解释予以再行处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被告与侯东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提起,但被告与侯东明已于2000年11月27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而原告与侯东明之间的债权债务亦已于2001年3月15日经法院审结并于同年4月6日生效,且原告当时只是向侯东明个人主张权利并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以上两案均适用原法律及相关解释审结,而修改后的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施行,
婚姻法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现原告在新的
婚姻法解释施行后,以新的
婚姻法解释对之前已适用原法律审结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再行提起确认之诉,并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钟利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钟利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