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彪、陈远任、址同上、上犹县东山镇滨江村水南滨江大道、
陈远栋等与{陈1X}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陈远栋,男,1955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1}。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香春(系被告陈远栋之妻),女,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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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清(系陈远栋之子),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王0X},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1X},男,1948年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彭修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远栋、朱香春、陈文清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2005)上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5日,原告在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与腾龙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协议载明:1、原告自愿安置在滨江大道C区地块,面积120㎡,长(深)15米,东西两面宽度保证8米。此地块为腾龙公司以土地抵付原告三兄弟在滨江大道红线以西15米之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其它附属物补偿费。滨江大道红线15米之外,原告所剩余的房屋及余坪不属于换地皮和拆迁范围内,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原告三兄弟。原告三兄弟原老屋的四邻界址为:东以滨江大道红线为界,南以陈承有屋檐滴水为界,西以陈世铨屋檐滴水为界,北以陈世芬院墙为界;现原告建房的四邻界址为:东以滨江大道红线为界,南以陈远栋房墙为界,西以原告三兄弟老屋为界,北以陈远优房墙为界。2、原告在拆除房屋之前,腾龙公司必须给原告办理好一切建房手续并到实地划定建房界址之后,原告在30天之内拆除房屋。3、腾龙公司负责为原告办理安置地块建房证件,不收任何费用。4、原告房屋拆迁费、安置费、旧房屋拆除、地面附属物清理和土方清运等一切费用由原告负责。5、协议签订后c区所有土地均属腾龙公司已征土地。2004年3月25日原告领取了上犹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江西省建设用地批准书》。2004年3月29日,原告领取了上犹县建设局颁发的《城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申请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嗣后,原告多次欲动土挖基础,均遭被告阻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被迫停止。2005年12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妨碍,赔偿损失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200元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之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