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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王玉克、刘振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路毅、滕华、黎雪梅、签收后、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08号、

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2}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桂民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5号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0X},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1X},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路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4X},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5X},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公司2}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公司2}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公司2}许可,不得使用涉案的D0907号和D0551号两幅图片;
  二、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公司2}经济损失6000元;
  三、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公司2}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四、一审诉讼费972元由{公司2}负担;二审诉讼费972元由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6X},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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