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玉克、刘振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路毅、滕华、黎雪梅、签收后、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08号、
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2}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桂民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5号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0X},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1X},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路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滕4X},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黎5X},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
{公司2}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公司2}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未经
{公司2}许可,不得使用涉案的D0907号和D0551号两幅图片;
二、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
{公司2}经济损失6000元;
三、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
{公司2}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四、一审诉讼费972元由
{公司2}负担;二审诉讼费972元由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6X},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