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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恩氏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陈光莉、许文乐、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周亚平、艺术公司、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北京市恩氏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2}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恩氏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陈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1X},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周3X},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市恩氏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恩氏公司)因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7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恩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1X}、被上诉人{公司2}(简称鸟人{公司4})的法定代表人{周3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黑虎”演出组合与鸟人{公司4}签约,约定由鸟人{公司4}独家经纪该组合的演艺事业,包括形象、声音、歌唱、舞蹈活动以及相关的著作权及邻接权。1999年9月,“黑虎”演唱组合更名为“彝人制造”。鸟人{公司4}于1999年制作完成《彝人制造》专辑,于2000年出版发行,专辑收录了歌曲《乞爱者》。2001年,鸟人{公司4}制作了《彝人制造Ⅱ》专辑,其中收录了《茅草屋的女主人》、《我是你的 你是他的》两首歌曲。前述三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均为曲比哈布,鸟人{公司4}经曲比哈布授权,取得三首歌曲的专有使用权。2002年6月,恩氏公司安排“彝人制造”组合参加了在中华世纪坛举行的演唱会,演唱了《乞爱者》、《茅草屋的女主人》、《我是你的 你是他的》三首歌曲,演唱中使用的音乐伴奏由鸟人{公司4}提供。2002年10月22日,恩氏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授权天艺公司独家出版、复制、发行的《音乐战国之八、九》为中华世纪坛的演唱会,授权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2003年2月,鸟人{公司4}在北京永胜世纪音像中心购买到《音乐战国之新世纪摇滚至尊演唱会》VCD光盘,该光盘由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就涉案三首歌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著作权使用费,而鸟人{公司4}不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该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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