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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__分行(或_______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申请_______批准可以内销_______%。(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核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_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_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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