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IPEA/401(第2页)(1994年1月) 参见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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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第 页 │国际申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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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Ⅶ栏 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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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附│ 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有下列文件: │ 已收到 未收到 │
│1.依据第34条的修改 │ □ □ │
│ 说明书 页 │ □ □ │
│ 权利要求书 页 │ □ □ │
│ 附图 页 │ □ □ │
│2.依据第34条修改的附信 页 │ □ □ │
│3.依据第19条修改的副本 页 │ □ □ │
│4.依据第19条声明的副本 页 │ □ □ │
│5.其他(详细说明):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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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还附有下列作出标记的文件 │
│1.□单独签字的委托书 4.□费用计算页 │
│2.□总委托书副本 5.□其他(详细说明): │
│3.□缺签字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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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Ⅶ栏 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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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签字旁注明签字人姓名,如果从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看不出此人的职务还要注明此人│
│以什么名义签字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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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
│1.实际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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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细则60.1.b)进行改正情形下,收到对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改正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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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日期是在优先权日起19个 │
│ 月届满以后,并且下面第4栏或第5栏不适用。 □申请人已相应得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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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日期是在自根据细则80.5延长过的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期限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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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虽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后,但是根据细则第82条, │
│延迟到达可以被宽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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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理局填写─────────────────────┐
│ │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已于下列日期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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