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委员会命令,要求停止采用某种竞争方法、行为或做法的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可在该命令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采用该竞争方法、行为或做法的所在巡回区或该个人、合伙或公司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巡回区的美国上诉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撤销委员会的命令,从而获得对委员会命令的一次复审机会。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2112节的规定,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将请求书副本转送委员会,由委员会将听审记录提交法院。根据上述请求,在听审记录提交法院备案之前,法院有权对案件本身及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管辖,并有权作出裁定,批准、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命令,且在批准委员会的命令之后,有权作出执行该命令的裁定。在诉讼期间,法院还有权发布对其管辖权有辅助作用,或依其判断为防止损害公众或竞争者所必需的令状。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若有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若委员会的命令获得批准,法院应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被告人服从委员会的命令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援引补充证据,且向法院表明该补充证据的重要性及他未能在听审中向委员会援引该证据的合理理由,法院可命令将该补充证据提交委员会,且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法和条件在听审中引证。委员会可以所采纳的补充证据为理由修改其对事实的认定、或作出新的认定结论,并将经修改的认定或新的认定,(该认定若有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如果有,还应包括修改或撤销其原命令的建议,)与关于该补充证据的报告书一起存档。除了根据《司法法典》第240条规定、须由最高法院依复审调卷令进行复审者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具有终局效力。
4.在案件记录提交上诉法院备案之后,该法院对委员会命令的批准、执行、修改或撤销具有排它的管辖权。
5.上诉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比其他待决案件优先审理,并应采取一切办法尽快审理。委员会的命令或法院关于执行该命令的判决,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依《反托拉斯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6.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所作成的诉状、命令及其他诉讼文书,可由委员会正式授权的任何人以下述方式送达:(1)将上述文书副本交付被送达人、或被送达合伙的一成员、或被送达公司的董事长、秘书、董事或其他高级执行职员;(2)将上述文书副本留在被送达个人、合伙或公司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3)将文书副本挂号邮寄到被送达个人、合伙或公司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表明送达人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方式的查验回执应是送达文书的证据;邮局以挂号邮寄上述诉讼文书的收据回执也是送达上述文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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