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补充规则

  第5节 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举一位理事作为主席,并且,选举至少二位理事作为副主席,直到下一次年会结束。
  (b)在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的副主席应代行其职权。
  第6节 秘书和记录
  机构的秘书应作为理事会的秘书,在理事会主席的指导下,秘书应负责准备理事会会议记录的综述报告,供一切会员国使用。该综述报告应编排入档,以作为董事会的指南。
  第7节 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在理事会年会上提交所准备的机构年度报告,这类报告应讨论机构的业务和政策,并就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8节 表决
  (a)在任何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可以确定会议的公众意见,来代替正式表决。但是,经任何理事的请求,理事会主席应要求正式表决。每次要求正式表决时,动议的书面案文应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理事。
  (b)在任何会议上,理事和副理事都不得采用代理方法或本人表决以外的其他方法表决。但是,每位理事可以作好准备,指定一名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上代表理事表决。
  第9节 会议之外的表决
  (a)当董事会认为,机构的行动必须由理事会采取,而这类行动又不能推迟到理事会下次年会,并且,没有充分理由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可以请求理事会在会议之外进行表决。
  (b)董事会应采用迅速的通讯方法,向每一个会员国提交体现拟采取行动的动议。
  (c)表决应在董事会所规定的期限内举行。
  (d)所规定的表决期限到期时,董事会应记下结果,并应由董事会主席通知所有的会员国。如果所收到的答复没能包括所要求的理事会法定人数,即:行使总表决权2/3的多数理事,那么,该动议应被认为是不成立。
  第10节 董事会
  (a)董事会应由14名董事组成,董事数目可由理事会考虑会员国的变化而增加。第一批被选出的董事的最初任期应持续到1989年10月31日。董事嗣后的任期应由理事会决定。
  (b)董事会可以任命它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必局限于理事、董事或其副理事、副董事。
  (c)当董事及其副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时,董事可以指定一位临时副董事出席这类会议,并且,在这类会议上代理他行使职权。
  第11节 服务条件
  (a)在理事会决定设立常驻董事会进行连续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接受出席董事会和代表机构履行其他官方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