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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土产格式)

应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
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19.所有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费用及船员应
得份额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损应在承运人在美国选择的港
口或地点,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1至规则5、规则17至规
则22,以及规则F进行理算、说明和解决。上述规则未规定的事宜,应按纽约港
的法律和习惯处理。在该种理算中,用外国货币计算的费用,应按支出之日的兑换
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国货币索赔的货物损失的费用,应按这些受损货物在卸货最后
一日从船上最后卸下的港口的或地点的兑换率折合。海损协议或保证书,以及承运
人要求的附带担保,应在提货之前提供。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额的现金保证金
,作为货物分摊共同海损和支付救助报酬以及特别费用的附带担保,如经要求,应
由货物、托运人、受货人或货主在提货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保证金应按承运
人的选择,以美元支付并汇给理算人。因此所汇的保证金应在理算地点,以进行共
同海损理算的理算师的名义存入特别帐户。如有退款或余款,应以美元支付。
  船舶在开航之前或开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疏忽所致,发生事故
、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据法规、合同或其他规定对此或其后果不负责任
,则货物、托运人和受货人应连带地同承运人在共同海损中分摊因此所产生或引起
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牺牲,灭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的救助报酬和特
别费用。如救助船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救助报酬应如同此救助船属于他人一样
,以相当方式金额支付。
  上述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所有提单。
  20.船舶在停租期间,或因膳食、冷却水,或因火炉而使用的燃油,其数量
由双方约定。替换此种燃油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租。
  21.由于船舶在租期内随时可能航行于热带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长认为必要
的任何时候,船舶应在方便地点进坞,消除和油漆船底,并至少从上次油漆提起算
,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租金应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处于适当的可供营运的状态

  22.船舶所有人应维持船舶起货设备处于适当状态,提供起重能力达三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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