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还船的时间和可能的地点的通知。
5.上述租金应在纽约以美元现金支付,且每半个月预付一次。对于最后半个
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并当其不足以支付实际租用时间的租
金时,如经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银行担
保或保证金。否则,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提供银行担保,或违反本租船合
同的任何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其(船舶所
有人)可能拥有的向承租人索赔的任何权利。租期从船舶准备就绪书面通知于下午
4点前递交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点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
承租人有权立即使用船舶,这些所使用的时间计入租期。
如经船长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港口应现金垫付船舶的日常费用,收
取2.5%的手续费。该种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对该种垫款的使用不
负责任。
6.货物在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指的任何泊位或码头或地点装船或卸船,但以定
船舶能在任何潮汐情况下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为条件,除非在该种地点类似尺度的
船舶通常安全搁浅。
7.船舶的所有货舱、甲板和通常装货地点(不超过其能合理积载和装运的范
围)以及押运员(如有的话)舱室的全部容积,除仅保留适当和足够舱室供船舶高
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以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物料和燃油外,均归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权在居住舱室允许范围内运输旅客,但承租人应向船舶所有
人每天每旅客支付______的舱室居住和伙食费用。但是,如因运输旅客而发
生的任何罚款或额外费用,现约定均由承租人承担此种风险和费用。
8.船长应使船舶在航次中尽快速遣,并会同船员及使用小艇而提供习惯性帮
助。船长(虽有船舶所有人任命)在有关船舶营运与代理方面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和命令。承租人在船舶营运与代理方面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长
监督下装载,积载货物和平舱,并承担费用。船长应按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任
何递交其签署的货物提单。
9.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船舶所有人
在收到意见书后,应调查事实,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换。
10.承租人可以指派一名押运员随船观察航次是否尽快速遣。船舶应向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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