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1956年7月3日签订的《中朝苏关于在救护海上遇难的人命和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及飞机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第三条的换文
(1958年12月8日俄方发出照会。1959年1月30日中方发出照会。1959年3月1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大使馆谨向苏联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就苏联外交部1958年12月8日64号来照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中国方面同意苏方建议,将1956年7月3日苏、中、朝三国政府签订的关于救护海上遇难的人命和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及飞机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中第三条规定的苏联海事救护机构日间使用的频率由12105千周更改为10370千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