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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1年修正案

  (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紧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17.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救生筏”。
  18.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文中“海协”二字。
  19.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f)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
  第Ⅱ/4条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
   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0.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c)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c)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
  12.救生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降放设备和装置,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服和保暖器具在内的设备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的知识。”
  13.应急措施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
  16.英语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20.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2(d)(vii)款的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降落伞火箭信号、手持火焰信号和可浮烟火信号的知识;”
  原第Ⅳ章由下述代替:
  “第Ⅳ章 无线电人员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订入《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订入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中工作的船上无线电人员。
  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船舶无线电人员在1999年2月1日前应符合在1992年1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规定。
  第Ⅳ/2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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