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紧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17.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救生筏”。
18.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文中“海协”二字。
19.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f)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
第Ⅱ/4条附录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
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0.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c)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c)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
12.救生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降放设备和装置,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服和保暖器具在内的设备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的知识。”
13.应急措施
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
16.英语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20.搜寻和救助
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2(d)(vii)款的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
“降落伞火箭信号、手持火焰信号和可浮烟火信号的知识;”
原第Ⅳ章由下述代替:
“第Ⅳ章 无线电人员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订入《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订入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中工作的船上无线电人员。
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船舶无线电人员在1999年2月1日前应符合在1992年12月1日前实施中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规定。
第Ⅳ/2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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