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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

  6.本条的规定适用于甲板部的学徒和实习生。
  第7条
  1.在按第16条要求配备三个或更多轮机员的船舶里,这种轮机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56小时。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轮机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3.本条的规定适用于轮机部的学徒和实习生。
  第8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里,每当在任何港口暂停航行值班时,下述规定适用于甲板部、轮机部和锅炉舱的普通船员和甲板部、轮机部的高级船员,其中包括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学徒和实习生:
  (a)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b)每周的休息日应予以遵守,在这一天不应要求船员作任何工作,但加班或正常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除外,这种值日所要求的任何工作将包括在每周48小时的时限内;
  (c)为了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货物,对普通船员而言,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可以容许这些规定有例外。
  2.如果船舶抵港后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将超过24小时,正常情况下应暂停航行值班,除非船长判断船舶的安全受到影响。
  3.如果在港内保持航行值班,超出本条第1款规定或允许的时限的所有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普通船员或高级船员对加班应有权享受补偿,但下述情况例外:
  (a)为船舶的安全所保持的值班;和
  (b)在抵港后的12小时内或在启航前的12小时内的值班。
  第9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且持有下述有效证书的所有船舶里,
  (a)按当时生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安全证书;或
  (b)乘客定员证书,膳食和办公部门的普通船员在海上工作时间的安排应确保每个普通船员在每24小时期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其中包括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2.在本公约适用的但不持有前款所述有效证书之一的所有船舶里,膳食和办公部门的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10小时。
  3.在本公约的适用的所有船舶里,膳食和办公部门普通船员在港内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但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有例外。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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