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规定适用于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救助报酬的分配。
法院权限:如果由于救助人本身的过失以致必须救助,或者救助人有盗窃、私受盗窃货物或其他欺诈行为,法院得酌减或拒绝同意给予救助报酬。
第九条 获救人员
不得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但本条规定不得影响国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人命救助者的报酬份额:在发生海事时参加救助工作的人命救助者,对于船舶、货物及其附属品的救助者所获的报酬,有权取得公平的分配份额。
第十条 诉讼时效
救助报酬请求权时效为两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上述时效可以根据受诉法院所引用的法律而告中止或间断。
保留延长时效的权利:各缔约国有权以本国立法规定,如在上述时效期限内,未能在原告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点所在国家领水内扣留获救船舶,便应将上述时效期限延长。
第十一条 应当施与的救助
对于在海上发现的遭遇生命危险的每一个人,即使是敌人,只要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险,每一船长都必须施救。
船舶所有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应提议制定法律
各缔约国的法规如不禁止违反前条规定的行为,便须采取措施,或建议其本国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
彼此通知有关的法律:各缔约国应将为履行前款规定而已在其本国颁布或今后拟予颁布的法律或规章,尽速互相通知。
第十三条 公共组织等不受影响
本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关于由公共机关组织或监督的救助工作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渔捞工具的救助规定。
第十四条 军用船舶等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第十五条 各项规定的适用
在救助船舶或被救船舶属于缔约国所有以及在国内法有所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利害关系人,但是:
1.非缔约国:对于非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缔约国可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2.内法的适用:如所有利害关系人与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同一国家,则应适用国内法,而不适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