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双方希望在能源电力、路桥建筑、石油矿产勘探、地质学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学科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进行合作。双方有关部门将就建立混合科技委员会进行磋商。
六、旅游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交流经验,互换资料、研究报告、旅游影片以及海报、期刊、图书等宣传印刷品。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旅游及饭店方面交流经验,鼓励从事计划、宣传、协调和营销的专家进行互访。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旅游投资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为对方在本国参加旅游展览提供必要方便。
七、青年体育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各种青年会议。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交换资料、出版物和文件,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协调立场。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建立青年培训中心方面交流经验。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活动中心进行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举办野营考察活动。
八、社会事务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下列领域进行人员互访并交流经验:
1.财务管理和家庭生产;
2.残疾人教育;
3.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料、出版物、期刊和论文。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社会发展领域(家庭生产、残疾人、无家可归者、孤儿、老年人)进行交流。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互办社会发展方面的展览。
九、总则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