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方每年向津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供津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具体选拔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闻、出版、广播和电视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中国新闻机构与津巴布韦新闻机构进行合作,交换新闻资料,互派官员和记者访问。交流合作的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各自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体育和旅游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其他问题和分歧,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简历、访问计划;具体行期、飞机航班号和预计到达的时间将至少提前三天通报接待方。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