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支持有关高等院校根据已有协议进行直接合作;高等院校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由这些高校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1.互换大学教师: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交换大学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2.双方将根据自己的可能,向教师提供材料和学术帮助,其中包括语言、文学、历史、地理教科书。
第十四条
互换代表团:
1.在本计划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将互换二十人周的教育代表团。
2.派出方应将代表团成员情况、访问要求等至迟在启程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应作出答复。
3.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离日期、入出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至迟提前一个月通知接待方。
三、科 学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将根据与波兰科学院所签协议继续进行合作。(两个合作伙伴)将向波兰境内研究中国语言、历史和文化的学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究波兰语言、历史和文化的学者提供一切帮助。为提高合作的质量、增加其效益,双方将致力于使这一合作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科学院学术机构和波兰科学院的直接接触上。
第十六条
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健部将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协议进行合作。
四、档 案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和波兰共和国档案总局将签订直接协议,以进行档案领域的合作。其中:
1.双方每年接受一位档案员进行十天的学术停留。
2.双方进行关于纸张、纸制和羊皮纸制文件及墨水和墨汁文件的保护技术的经验交流。
3.双方同意进行关于档案学术文献的交流和互通有关档案文献的信息。
五、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中国新华通讯社和波兰通讯社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协议进行合作。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