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协助新华通讯社和俄罗斯通讯电讯社(俄通社-塔斯社)根据1997年11月签订的合作协定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致力于以商业和非商业形式在本国进一步广泛普及对方国家出版的书籍和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关组织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其它此类性质的活动。为此,中方向俄方通报定期举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举办日期和条件,俄方向中方通报定期举办的莫斯科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举办日期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图书出版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每次具体另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协助档案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俄罗斯国家档案署于1995年10月20日所签协定基础上发展关系。
Ⅴ.体育、青年、妇女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单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比赛。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国家青年机构、社会性青年组织及青年专业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进行多种合作,相互通报在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的落实情况;每年互派代表团,介绍地区间妇联活动情况;举办有关妇女、儿童方面文化交流活动。
Ⅵ.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