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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九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九至二○○○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一九九九至二○○○年文化合作计划。
  Ⅰ.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0月27日签订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俄罗斯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和1998年1月1日签署的科学合作计划继续合作。

第三条


  双方继续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进行直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合作议定书》。
  Ⅱ.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达成的协议互换文化珍品展览。举办展览的财务及其它条件将由展览组织者另行协商。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九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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