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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二)在莱索托王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二、临时羁押的请求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联系,或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以及缔约国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辅以下列文件:
  (一)在为追诉、判处或者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该人的情况下: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有助于确认和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和所在地;
  3.主管机关所作说明,该说明应当概述构成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行为,指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日期,并提供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的说明或者复印件,此项说明还应当指明所提供的法律条文在犯罪实施时和提出引渡请求时均有效;
  4.如果犯罪发生在请求国领域外,有关确立对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条文的复印件;以及
  5.有关所涉及犯罪追诉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复印件。
  (二)在为追诉一项犯罪而请求引渡该人的情况下:
  1.请求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原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如果有刑事起诉书、控告书或者其他指控文件,提供其副本;以及
  3.负责追诉该案的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其中包括现有证据摘要以及根据请求国法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有理由起诉该人的说明。
  (三)在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定罪的情况下:
  1.主管机关对该人被定罪的行为的说明和经证明无误的对该人定罪以及,如果已判刑,对该人判刑的文件副本;以及
  2.如果部分刑期已执行,主管机关对未执行刑期的具体说明。
  第八条 语言
  根据本条约提交的所有文件应当以被请求国的一种官方文字写成,或者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该国一种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九条 辅助文件的认证
  如果被请求国的法律要求认证,有关文件应当经下列人员认证,文件的签署人及其身份或者职衔应当予以注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外交部正式指定的负责认证文件的人员;
  (二)在莱索托王国方面,由法律和宪法事务部正式指定的负责认证文件的人员。
  第十条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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