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
第 四 条
常设事务局设于海牙。[它由荷兰政府根据常设政府委员会提名任命]的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秘书组成。
[秘书长和秘书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任命需要考虑地域代表性及法律专业的多样性]。
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并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秘书的人数可以增加。
第 五 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一)准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二)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三)在秘书处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 六 条
为便于海牙会议会员与常设事务局的联系,各会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国家[机构,各会员组织应当指定一个联络机构]。
常设事务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机构]和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 七 条
[外交大会]以及在两届外交大会间隔期间,[理事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或者研究所有海牙会议宗旨范围内的国际私法问题。
[外交大会、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工作]。
第 八 条
[海牙会议预算支出应当由海牙会议会员国按比例分摊。
会员组织不被要求在其成员国负担之外承担海牙会议的年度预算费用,但为补足因其会员资格支出的额外行政费用,会员组织应当缴纳一定费用,数额由海牙会议与其协商后决定。
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及特别委员会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由其代表的会员负担。]
第 九 条
[海牙会议]的预算每年提请[各会员]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会]批准。
这些代表也应当[在各会员国中]分配根据该预算其应承担的费用。
各国外交代表应在荷兰[王国]外交大臣主持下开会讨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