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二分之一总投票权的董事。
六、理事会会议应按公司业务需要,适时召集。
七、理事会应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的请求或与该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出席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五节 主席、总经理和职员
一、银行的行长依其职权也是本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投票权。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此种会议上无投票权。
二、公司的总经理应经理事会主席推荐,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是公司业务经营人员的主管。他在执行董事会指导下和在理事会主席总的监督下,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并在他们的总的控制下,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总经理可参加执行董事会议,但在会上无投票权。当董事会作出决定,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总经理应停止其职务。
三、本公司的总经理、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公司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公司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应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四、在任命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时,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六节 与银行的关系
一、公司和银行应是分开的不同的实体,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的资金也应分别保存。本节的规定,并不阻止公司和银行就有关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组织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二、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本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节 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八节 公司所在地
公司的总办事处应和银行的总办事处设在同一地点。公司也可在会员国的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九节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公司保存该会员国的货币和公司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公司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存款机构。
第十节 通讯渠道
各会员国应指定一适当权力机构,以便公司可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与之联系。
第十一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一、公司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核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简报和表示公司业务经营结果的损益计算书。
二、公司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这类报告。
三、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分发给各会员国。
第十二节 红利
一、理事会应随时确定,在适当补充储备金后,那一部分公司的净收益和盈余应作红利分配给会员国。
二、红利应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按比例分配给会员国。
三、红利应按公司决定的办法,用一种或几种货币分配给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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