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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公司协定(1965修订)

  当根据本协定,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估量任何一种货币价值时,这种估计工作应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由公司合理加以确定。
  第八节 证券上的说明
  凡公司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应在其票面上显著书明,该项证券并非银行的债务,或者除非在证券上明确书明,也不是任何政府的债务。
  第九条 禁止政治活动
  公司及其官员不应干预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他们的一切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的政治性质的影响。他们的决定只应依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定,此种考虑应公平权衡,以期达成本协议所阐明的宗旨。
   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公司的机构
  公司应有一理事会、一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一人、总经理一人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司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节 理事会
  一、公司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
  二、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者,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应是公司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理事会应选一理事为理事会主席。如果其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的会员国,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亦应停止其职务。
  三、理事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述权力除外:
  (一)接纳新会员国和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
  (二)增减股本;
  (三)暂停一会员国资格;
  (四)裁决因董事会对本协定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五)和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六)决定永远停止公司业务和分配其资产;
  (七)宣布红利;
  (八)修改本协定。
  四、理事会应每年举行年会一次,经理事会规定,或董事会召集,亦可召开其它会议。
  五、理事会年会应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
  六、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总投票权。
  七、公司可决定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对某一特定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的方式而获得理事的投票。
  八、理事会和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为执行公司的业务,可制定必要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九、公司的理事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第三节 投票
  一、每一会员国应享有二百五十票,另按每持有一股增加一票投票权。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公司一切事务均由过半数投票决定。
  第四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为此目的,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授予或由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
  二、公司的董事会依其职权应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是(一)由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派;或(二)至少有一个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他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会员国,此董事应即停止其职务。
  三、凡系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公司内应有的投票权。凡系银行选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应享有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一个或几个)协定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应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四、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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