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一、协会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协会财务情况和业务经营结果的简报。
二、协会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此类报告。
三、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分发给会员国。
第十二节 净收益的处理
理事会应随时确定协会净收益的处理办法,应恰当地注意提供准备金及预防意外的事件所需。
第七条 会员国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业务
第一节 会员国的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协会总办事处退出协会。协会收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应即生效。
第二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一、如果一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协会的义务,协会得经过半数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外,即自动终止为会员国。
二、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对全部债务负责。
第三节 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
任何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应视情况,自动暂停或终止其在协会内的会员国资格。
第四节 已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之权利和责任
一、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除本节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者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但除本节另有规定者外,无论作为一个会员国、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它仍应为它对协会的所有财务方面的义务负责。
二、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协会和该政府应结清帐目。作为结清帐务的一部分,协会和该政府之间可协商需退还给该政府所认缴股款的数目,以及退还的时间和支付的货币。当使用“认缴股款”一词涉及任何会员国政府时,为了本条目的,应指包括该会员国首次认股数和追加认股数两部分。
三、倘自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起六个月或协会与该政府商定的其他期限内,还未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下列条款:
(一)该会员国政府应即免除此后进一步发生的因其认股而对协会所负的任何责任。但该政府应向协会立即交付该政府停止为会员之日已到期而尚未交付,且协会认为,为了偿付至该日为止,协会因经营贷款活动而承担义务所必需的金额。
(二)协会应退还会员国政府至其停止为会员国日止还在协会手中的,因认股而缴付的资金,或因借出该款而作为本金偿还的资金;但协会认为,为了偿付至该日止协会因经营贷款活动而承担义务所需要的那部分除外。
(三)自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以后,协会收到的根据以前契约规定借出的贷款所偿还的本金,协会应按比例份额支付给该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但由根据特殊清偿权利规定安排而提供给协会的补充资金所贷出者除外。该项份额应是在该贷款全部本金金额中,该政府因认股所缴全部金额而尚未按上述第二项退还部分,与全体会员国因认股而缴的全部金额相比而应占的比例部分;此项金额系为了至该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协会因贷款活动承担义务而已被用掉或协会认为需要使用者。此项支付应在协会收回这部分偿还的本金时分期付给,但不得超过每年一次。分期付出的款项应以协会所收进的货币支付,但协会也可酌情以有关国家的货币支付。
(四)由于认股原因而应付该会员国政府的任何金额,只要该政府或包括在该政府会籍内的任何地方政府,或上述任何政府的下属政府部门或机构,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仍对协会负有债务的话,协会可将该金额扣留,由协会斟酌,用以在债务到期时抵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