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协会一切事务均由投票的过半数决定。
第四节 执行董事
一、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为此目的,执行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授予或由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
二、协会执行董事会,依其职权,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一)由兼为协会会员国指派;或(二)至少有一个兼为协会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协会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他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已停止为协会会员国,该董事即应停止其职务。
三、凡系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的协会董事,应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协会内所应有的投票权。凡系银行的选任执行董事的协会董事,应享有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一或几个)协会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应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四、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
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五、执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二分之一总投票权的董事。
六、执行董事应按协会业务需要,随时集会。
七、理事会应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协会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请求或与该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参加协会执行董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五节 会长和职员
一、银行的行长,依其职权,同时也是协会会长。会长又应是协会执行董事会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权投票。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此种会议上无权投票。
二、会长应是协会业务经营人员的主管。他在执行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并在他们总的管理下,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官员和工作人员。银行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可行范围内,应兼任协会的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协会的会长、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协会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协会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责任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得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四、会长在任命官员和工作人员时,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六节 协会与银行的关系
一、协会和银行应是分开的和不同的实体,协会的资金与银行的资金与应分别保存。协会不得向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得借给银行资金。但不排除协会将协会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银行所发行的债券。
二、协会可就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先付的行政费用的垫付款偿付事项同银行作出安排。
三、本协定不得使协会对银行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协会的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节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协会应和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的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八节 协会所在地
协会总办事处所在地,即应是银行总办事处所在地。协会也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九节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协会保存该会员国货币或协会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协会所同意的其他机构。如未另有指定,则为银行而指定的存款机构应即是协会的存款机构。
第十节 通讯渠道
各会员国应指定一适当的权力机构,以便协会可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与之联系。如果未另有指定,则为银行而指定的通讯渠道,应即为协会的通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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