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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四、在对一个实体而非对会员国贷款时,协会可斟酌情况,要求适当的政府担保或其他担保。
  五、在特殊情况下,协会可提供外汇供当地开支之用。
  第三节 资助条件的修订
  协会可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和范围内,根据一切有关情况,包括有关会员国的金融和经济情况及其发展前景,并按其确定的条件,同意放宽或另行修订其所已提供的资助条件。
  第四节 与提供发展援助的其他国际组织及会员国之间的合作
  协会应与那些对世界上欠发达地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公共国际组织及会员国进行合作。
  第五节 其他业务
  在本协定其他地方所规定的业务以外,协会也可:
  一、经以该国货币计算贷款的会员国同意,借入资金;
  二、对协会投资的证券提供担保,以利证券的销售;
  三、买卖协会所发行、担保、或投资的证券;
  四、在特殊情况下,对用途与本协定规定并无不符的其他来源的贷款进行担保;
  五、提供会员国请求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
  六、行使为促进协会宗旨所必要或可行的业务,而涉及的其他权力。
  第六节 禁止政治性活动
  协会及其官员不得干涉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他们的一切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他们的决定只应依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定,权衡此种考虑时应无所偏颇,以期达到本协定所阐明的宗旨。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协会的机构
  协会应有一理事会、若干执行董事、一名会长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协会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节 理事会
  一、协会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
  二、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协会会员国者,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也应是协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除非银行理事会主席代表的国家非协会会员国,因此理事会应在理事中另选一人为理事会主席外,银行理事会主席依其职权同时也应是协会理事会主席。如果某会员国已停止为协会的会员国,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亦应停止其职务。
  三、理事会得委托执行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述权力除外:
  (一)接纳新会员和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
  (二)批准追加认股和决定有关的规定和条件;
  (三)暂时停止一会员国资格;
  (四)裁决因执行董事会对本协定条文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五)按本条第七节规定与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六)决定永远停止协会业务和分配其资产;
  (七)按本条第十二节规定,决定协会净收益的分配;
  (八)批准本协定的修正案。
  四、理事会每年应召开年会一次,经理事会决定或执行董事会召集,也得召开其他会议。
  五、协会的理事会年会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
  六、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总投票权。
  七、协会可规定建立一种程序,使执行董事会对某一具体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的方式而得到理事的投票表决。
  八、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受权范围内,为执行协会的业务可制定必要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九、协会理事和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第三节 投票
  一、每一创始会员国应享有五百票,另按其首次认缴额每五千美元增加一票。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部分所应享有的投票权,应由理事会视情况按第二条第一节第二款或第三条第一节第二和第三款规定决定之。除第二条第一节第二款规定认缴的股金,和按第三条第一节规定追加认股部分以外,额外增加的资金,均不应享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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