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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1960年9月24日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并生效)


  本协定签字国政府,考虑到:
  为了建设性的经济目的、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而进行的相互合作,有助于促进对维护和平和世界繁荣有利的国际关系;
  加速经济发展,以提高欠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不仅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增加国际公私资本的流通,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发其资源,为此同意如下:
                  引文
  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下列规定建立和经营业务:
  第一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
  协会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准则。
  第二条 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第一节 会员国资格
  一、协会的创始会员国应是目前列入附录一中的银行会员国,并在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节第三款规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协会会员国资格者。
  二、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可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协会为会员国。
  第二节 首次认股
  一、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国资格时,应按分配给他的数额认缴股金。这种认股以下称为首次认股。
  二、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载明于附录一中会员国名下,以美元表示,此项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
  三、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百分之十部分,应按下列办法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其中百分之五十在提案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协会开业日期后三十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百分之十二点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百分之十二点五,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百分之十部分为止。
  四、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其余百分之九十部分,如系列入附录一第一部分的会员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列入附录一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则可用认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百分之九十部分应依照以下安排,分五期逐年缴付:第一期在协会按照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日期开业后三十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第二期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一期,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百分之九十部分为止。
  五、协会对任何会员国根据前述第四款或根据第四条第二节规定缴付或应缴的本国货币,在本协会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者指定的存款机构所发行的票据或类似的债券以代替该会员国货币的任何部分。此种债券不得转让、不计利息、并按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机构存入协会的帐户内。
  六、为了执行本协定,协会将下列货币视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一)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协会确定可以充分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或
  (二)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可在协会满意的条件下,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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