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方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进修生和研究人员
根据第三条(一)的规定获得奖学金的大学生、进修生和研究人员将每月得到一千一百荷兰盾。另将得到用于购买学习书籍的不超过三百荷兰盾的一次性赠款和不超过三百荷兰盾的一次性安置费。免费提供医疗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第一条(一)和第三条(一)规定获得奖学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的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和研究人员,将依照中国现行的有关外国留学生食宿和赠款的规定取得津贴。
第三十条 艺术家的交流
(根据第二十四条)派出国负担互换艺术家到达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食、宿和与访问计划有关的在接待国交通费及急诊所需的医疗费,但不包括那些慢性病和牙科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艺术团组互访
双方同意提供一笔经费,向每一互访艺术团提供经费的具体安排将由双方商定。派出方将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待方将负担食、宿、国内交通和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展览
1.派出方原则上将负担展品运至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运回本国的运费。
2.接待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和布展费用。接待方还将负担用于宣传和印制目录的费用。
3.接待方负担对方国家布展和撤展专家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
4.接待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5.派出方将负担全风险保险费,接待方将负担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五、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规定,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安排其他访问和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十四条 如认为必要,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代表可以会晤,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间未执行的任何项目,均可在下一个交流计划中予以重新考虑。
第三十六条 根据文化合作协定第四条建立的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0年在海牙会晤制定新的交流计划。混合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确切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