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接待:
--代表团,五人,十四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代表团,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三人,十天,一九八九年;
--商务印书馆代表去“俄语”出版社,讨论合作出版词典事,两次,每次二人,三十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人民文学出版社代表去“文艺”出版社,讨论合作出版文艺书籍事,两次,每次二人,七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人民美术出版社代表,为合作出版画册作拍摄工作,两次,每次三人,十五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去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解决百科词典出版问题,二人,九天,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外文出版社和苏联“进步”出版社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代表团,以建立联系并讨论合作问题,二至三人,十四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外文出版社和苏联相应的出版社互换专家一名,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发行委员会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图书出版发行工作者代表团,每方不超过七人,十四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代表团及展品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全苏版权局互派二人代表团,交流工作经验,不超过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一九八九年派二人赴苏联参加莫斯科国际图书展销会,十天。
全苏版权局于一九九0年派二人参加北京国际图书展销会,十天。
第二十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发展已建立的直接联系,并在其签订的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三部分 创作协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和苏联作家协会互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