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保障部根据双方商定的题目互派五人组成的专家代表团,为期十天。
互派一个小型残疾人艺术团。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全俄罗斯盲人协会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五名专家,以研究生产教学和盲人的职业培训问题,为期十天。
第二部分 文化艺术、电影、出版、电视、广播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派出:
一九八八年:
--国家“库班哥萨克”歌舞团,不超过七十人,十六天;
--“中亚和哈萨克各族人民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八九年:
--苏联国家模范大剧院芭蕾舞团,不超过一百人,二十三天;
--“苏联青年艺术家的创作”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九0年:
--杂技团,不超过六十人,为期不超过二十三天;
--“伟大卫国战争纪念物”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八年:
--中国民族乐团,十五人,二十三天;
--中国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现代陶瓷作品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八九年:
--中国民族歌舞团,不超过五十人,二十三天;
--中国中、青年画家国画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一九九0年:
--杂技团,不超过五十人,二十三天;
--中国湖北省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和民间艺术展览,随展二人,三十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部派出:
一九八八年:
--群众文化考察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杂技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八九年:
--文化部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艺术教育代表团,五人,不超过十六天;
--舞蹈家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
一九九0年:
--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四人,不超过十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