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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摩方根据中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华任教;中方根据摩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摩任教。

三、新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新闻机构和中国相应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并派新闻代表团互访,签署两国新闻机构间的双边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有关民间艺术、杂技、古典音乐和介绍两国情况的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为两国电视专业团组互访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联合拍片,题材和具体有关事宜将根据双方共同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双方各派三至五人组成的电影家代表团互访;互换电影文献、资料;相互进口和发行影片;鼓励两国合拍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四、伊斯兰事务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者代表团互访,进行宗教讲学。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在各自国家出版的伊斯兰刊物及印刷品;互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法律及宗教基金和福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和论文。

五、总则

  第二十条 个人及代表团的访问。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双方为对方学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和待遇应与其提供给其它国家学生的相等。
  第二十二条 展览与电影。派遣方负担展品及影片的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接待方负责对方国家展品和影片的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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