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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运动医学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家互访,交流情报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青年间的交流,邀请对方派青年代表团参加本国举办的青年活动。

五、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国提供在其国家医院的免费医疗(大型手术、长期治疗、慢性病和镶牙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国方面根据其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向土方奖学金生提供每月奖学金。土耳其方面向中方奖学金生每人每月提供土耳其里拉。
  第三十二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往承展国首展地点及展后运回其国内的运费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承展国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和交通运输费用,包括随展人员的食宿、急诊和交通费用;送展国负担展品在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展品移交承展国后,展品的保险费则由承展国负担。

六、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规定的活动和交往将按照接待国的法律和规章进行,本计划的实施,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的人员互访和交流,派遣方需提前将出访人数、日程细节及逗留期限通知接待国,个人和代表团的出访至少提前一个月,艺术团至少提前两个月,享受奖学金者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接待国;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二星期将出访人员抵达的确切日期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为做好展览筹备工作,送展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展览的技术细节和其他资料;展品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土耳其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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