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考察对方的群众文化工作,内容包括:民间文艺机构、设施、活动和民族民间艺术节(日),为期两周。
第十五条 双方民间艺术机构和组织互换图书目录、出版物,并派专家互访,为期十五天。
第十六条 双方互相邀请对方参加本国举行的国际民俗代表大会、讨论会、座谈会和类似会议。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考古、艺术史、手工艺、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三名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专家互访两周,交流情况和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专家、科学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国际会议,提交论文或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歌剧、戏剧、芭蕾、音乐、民族歌舞方面建立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派艺术家和小型艺术团互访。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戏剧剧本和文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换乐谱等资料。
三、新闻、广播与电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在安卡拉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和阿纳多卢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
四、体育与公共卫生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进行体育交流并努力实施。具体细节由两国的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派专家短期互访,互换文献,以便互相学习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