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款 前述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在科威特或基金会合理特定的地点偿付。
第二条 货币条款
第2.01款 与本协定有关的一切财务往来,均以科威特第纳尔立帐;全部到期贷款,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获得按协定规定由贷款提供支付贷款所必要的或业已为这些货物付款的各种货币。在此种情况下,从贷款中支取的金额与为获得外币所使用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是相等的。
第2.03款 在偿还贷款或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时,基金会可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交付的基金会届时可接受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来获得借方为偿还或支付所必须获得的科威特第纳尔。
只有在基金会实际已经收到与它付出的等额的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认为已按本协定规定偿还清贷款。
第2.04款 凡为执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值时,基金会将合理予以确定。
第三条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3.01款 借方有权根据本协定规定,从贷款中提取为项目供货而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所必要的款项。
非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从贷款中提取款项用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之前所发生的费用或用作购买借方领土上生产的货物的当地费用。
第3.02款 根据借方的要求,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商定的条件,基金会可出据不可追索的最后书面承诺,向借方或他方支付由本贷款支付的商品货款,即使撤销贷款或中止借方提款权,这种承诺也仍将有效。
第3.03款 当借方欲从贷款中提款或按上款规定要求基金会出据不可追索的最终书面承诺时,借方应提交一份按基金会和借方所商定格式的书面提款申请,申请书包括有关声明和协议,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否则,提款申请和本条以下将明确规定的必要的单证,应于项目款项开支后立即提出。
第3.04款 根据基金会的合理要求,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交不论基金会是在拨出所需款项前还是在拨出后所要求的单据和证实提款申请的证据。
第3.05款 提款申请和单据及证据应足以在内容和形式上证实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而且证实将要提取的款额将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3.06款 借方应将从贷款中所提取的款项仅用于为执行本协定附表二中所到项目所必需的货物的正当费用。这些货物以及获得这些货物的办法和措施将由借方和基金会协商确定,并可在双方以后的协商中修改。
第3.07款 借方应将按此方法获得的货物仅用于项目的实施,绝对不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