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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四条 中国文化部和伊朗伊斯兰指导部互派文化官员(三--五人)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体育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亚洲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举行的体育学术讨论会。
  第十七条 中国应伊朗邀请,将向伊方提供手球、体操、篮球、乒乓球、排球、游泳和田径教练。经费条件、人数和时间由双方商定。教练必须是高水平的。
  第十八条 除上述项目外,还可根据双方的要求和协议,互派其他项目的教练。
  第十九条 双方将根据对方要求,交流适合不同水平及年龄的有关体育书籍、报刊、科教影片,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将为两国间交流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与经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伊方将派五人专家代表团到中国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研究和了解体育机构的体制与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组织有关问题经常交换意见,互相配合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派相互感兴趣的体育项目的代表队进行友好比赛和访问。

三、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本国现行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在两国首都建立分社进行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五条 两国政府为两国通讯社记者、特派记者采访两国官员,提供合法的可能的方便。
  第二十六条 两国政府鼓励两国通讯社进行新闻交换和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并尽早就合作范围和方式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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