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节 借款人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外,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间的协定,弥补公司在其营运的最初三年内所出现的现金流量赤字,除非赤字是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造成的。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公司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章程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相反地影响了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销公司或中止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和公司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以及
(b)本协定5.01节(c)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以及
(b)借款人与公司已签订转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同时将被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公司在协定上签字并分发,其中条款对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b)转贷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和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中条款对借款人和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