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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文化、科学和艺术合作执行计划

第四章 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适合不同年龄和水平的体育方面的出版物和科教影片。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体育学术讨论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要求,向伊方提供手球、体操、篮球、乒乓球、排球和田径教练。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互派相互感兴趣的体育项目的代表队进行友好访问。
  第二十九条 双方为两国交换体育项目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资料及交流经验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双方互派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研究和了解体育机构的体制和组织情况。代表团的人数和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并相互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换体育用品和所需要的设备。

第五章 广播、电视、通讯社

  第三十三条 双方强调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之间签署的协定。
  第三十四条 双方信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伊尔那)之间所签署的协定,并为全面落实上述协定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六章 财务规定



  本计划中有关团、组及人员交流的所需费用,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及人员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运输费。
  第三十六条 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及人员在其境内的交通、食宿费。
  第三十七条 访问人员如临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接待国负责提供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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