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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协议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保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定作物的交付
  定作物完成后,承揽人应该在_________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以_________交付方式交付给定作人。

  第十五条 定作物的验收
  验收方法:_________。
  验收期限:_________。
  验收地点:_________。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_________。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_________。

  第十七条 付款
  1、定作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共计(大写)_________元。
  2、其结算方式为:_________,结算期限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3、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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