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保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定作物的交付
定作物完成后,承揽人应该在_________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以_________交付方式交付给定作人。
第十五条 定作物的验收
验收方法:_________。
验收期限:_________。
验收地点:_________。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_________。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_________。
第十七条 付款
1、定作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共计(大写)_________元。
2、其结算方式为:_________,结算期限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3、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