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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
  9.1 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网站页面公告,电子邮件,专人手递或挂号邮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则本合同终止。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1.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通讯方式
  12.1 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网站页面公告,或电子邮件,或传真等非在线形式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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