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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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